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2015年3月2日下午14時,A(男,15歲)企圖搶同學B(男,15歲)手機(價值400元)。

2015年3月2日下午14時,A(男,15歲)企圖搶同學B(男,15歲)手機(價值400元)。

b屬於正當防衛,不承擔法律責任。

a的行為屬於敲詐勒索和毆打他人。

c的行為屬於敲詐勒索。

a的兩個行為,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應分別裁定,共同執行,但不屬於行政拘留。

c的行為應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拘留,並可處以1000元的罰款。

有問題:

1.乙方作為被侵害方,不應對其適用傳喚手段,並應為乙方制作詢問筆錄..

2.甲、丙方被口頭傳喚到派出所後,通知家屬。

3.甲乙雙方作為未成年人,接受訊問時應有監護人在場。

4.三個人要分開問。

5.傳喚不應超過24小時。

6.甲方是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滿16周歲的罪犯,無犯罪記錄,不應執行。

7.丙方按敲詐勒索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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