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法律是上位法,條例是相對下位法;而且條例是1998頒布實施的,評估法是2003年頒布實施的。無論從制定機關還是從時間上,都應該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為準。
至於第31條和第24條,第31條如罰金,如有重復,應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