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六)監督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2.《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參照本法第九條規定的渠道,每年選擇若幹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註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組織對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二條是指本法第九條規定的渠道,每年選擇若幹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註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組織對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