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能兼任監事。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能兼任監事。監事的主要職責是從維護公司利益的角度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督。甚至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代表公司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為保證監事獨立、客觀、公正地行使監督權,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風險提示:監事的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因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不足法定人數的,在改選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