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案的行政主體是公安機關。
(3)本案行政相對人是李佳。
(4)本案中,警方行使了行政處罰權,處理基本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從合法性、合理性的角度進行了論述。
(5)馬先生的觀點是醉酒不影響行為人的責任能力,不能成為減輕處罰的理由。可以從前因因果行為理論來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