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人作為商品的行為,與拐賣人口的犯罪行為壹樣成為我國社會關註的公害。我國現行刑法雖有規定,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城鄉差距的拉大,司法實踐中販賣成年男性(14歲)、販賣苦力和拐賣良性人的案件也屢見不鮮。在具體分析我國刑法中關於拐賣人口犯罪的立法時,我們可以看到刑法關於拐賣人口犯罪的立法規定的軌跡和暴露出來的問題,應該加以完善。缺點
我認為我國目前拐賣婦女、兒童的對象有明顯的時效限制,沒有拐賣人口罪。立法應當嚴格,我希望我國刑法能夠確立拐賣人口罪和收買被拐賣人口罪,而受害人意願反對拐賣人口罪(14歲以下除外)是其中的組成部分之壹。使人口以外的婦女、兒童也應受到保護,司法機關更有利於控制任何人口販運犯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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