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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平等的歷史發展

法律承認和保護公民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平等地位,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作為壹個口號,在資產階級革命時期正式提出。早在歐洲文藝復興時期,新興資產階級思想家的先驅們就提出了“人權”的思想。到17和18世紀,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洛克(J. Locke)、盧梭(J.-J. Rousseau)等系統闡述了“天賦人權”理論,認為“人人生而自由、平等、獨立”(洛克:政府論兩篇),“人人生而自由平等”,“放棄自由”。這壹理論為資產階級革命奠定了思想基礎,為資本主義法制建設提供了原則依據。1789法國《人權宣言》正式確認了這壹原則,並明確規定“法律是公眾意誌的表現”,“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壹律平等”,即“人人生而自由,在權利上始終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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