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確認和保障公民在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時處於平等地位,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就是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他的地位如何,不會因為他的地位而被區別對待。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免受違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