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路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公路與兩側建築設施的距離是根據公路的性質確定的,而不是根據等級確定的。在公路兩側修建永久性工程設施時,建築物邊緣與公路邊溝外緣的距離,國道不小於20米,省道不小於15米,縣道不小於10米,鄉道不小於5米。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是為了加強公路建設和管理,促進公路事業發展,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生活的需要而制定的壹部法律。根據2017165438年10月4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十壹部法律的決定》進行第五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