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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抗”的法律含義

有幾種用途。首先,下位法不得“對抗”上位法。這個時候指的是法與法的矛盾。法律之間有矛盾和沖突的,以上位法的規定為準。

二是權力,也就是樓上說的。也就是說,人或組織的權利或意見發生沖突,也稱為對抗。如何解決這些沖突,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但從法理上可以推導出來,可以實際制定壹些權利和請求權,不能代替其他更重要的權利和請求權。例如,甲獲得了某物的所有權,但持有人將其轉售給乙..此時,甲乙雙方正在同時申請對該房產的權利主張。此時法律按時間順序確定乙方的權利不得對抗甲方的權利,或者乙方的權利得不到法律支持,或者乙方與權利人之間的交易行為無效。三種說法,結果都壹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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