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民法典》第200條。《民法典》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歷年、月、日、時計算。
《民法典》第二百零壹條,期間按照年、月、日計算的,不計算第壹日,從次日起計算。期間以小時計算的,從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時間起計算。
《民法典》第二百零二條,以年、月計算期間的,到期月的對應日為期間的最後壹日;如果沒有對應的日期,則月末是該期間的最後壹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