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願的有效表達
(1)以對話形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在對方知道其內容時生效。
(2)非對話表示的意願在到達對方時生效。數據電文形式的非對話意思表示,表示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時生效,相對人指定特定系統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數據電文進入其系統時生效。當事人對數據電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任何私人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完成時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自公告發出時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四十條,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暗示自己的意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