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超過下列期限的犯罪,不予追訴:
(壹)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15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二十年。20年後認為有必要起訴的,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後方可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