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下列人員的監護人: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其他近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