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債務以其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也就是說,子女有繼承財產的,應當在繼承財產的價值範圍內償還債務。子女放棄繼承的,不需要償還被繼承人所欠的債務。
2.人家* * *欠債了。父親所欠的巨額債務用於家庭共同生活,應由家庭成員承擔,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3.財產轉讓。子女名下財產從父親處過戶,需要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