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壹)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正在懷孕或者哺乳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會危害社會的。
根據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第九條和原勞動部《問題解答》第14條精神,哺乳期應為12個月,即自出生之日起至1周歲止。這個哺乳期不是說妳壹直在家帶寶寶不上班,而是說妳上班了,每天有1小時的哺乳假。可以提前走,也可以推遲1小時,直到寶寶1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