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全國人口調查登記辦法》第七條,人口調查登記年齡按照壹周歲計算,以1953年6月30日(舊歷年5月20日)為計算年齡的標準時間。無論調查登記是在標準時間之前還是之後進行,從出生之日起至1953年6月30日止不滿壹周歲的人數都要統計,滿壹周歲不滿兩歲的填寫“不滿壹周歲”。出生年月日壹般以公歷計算。如果不記得公歷但記得舊歷的出生年月日,即以1953年5月20日為計算年齡的標準時間,計算舊歷的出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