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二十八條犯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裏的情節嚴重主要是指:非法持有、私藏民用槍支彈藥數量較大的;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用於犯罪目的,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用於軍隊或者非軍事系統公務的;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收繳非法持有、藏匿的槍支、彈藥等。
武裝搶劫是指行為人在搶劫過程中,手中持有槍支或者向被害人展示其佩戴的槍支。行為人是否實際使用了槍支並不影響這種情況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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