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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物品的法律定義是什麽?

法律分析:遺失物是動產的所有人、占有人因主觀上的過失或自然原因而失去控制的物品。遺失物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必須是動產;2、必須無人居住;3.它肯定是無主的。遺失物占有的喪失不以失主的意願為轉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百壹十二條,失主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權利人有權向無權處分的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請求受讓人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有資質的經營者購買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支付的費用。債權人向受讓人支付費用後,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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