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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客觀的權利,權利是主觀的法律——(德)葉琳。誰能解釋這句話?

德國法學家魯道夫·馮·耶林(Rudolf von Jhering)在他的演講《法律的鬥爭》(又譯《爭取權利的鬥爭》[5],即Der Kampf um das Recht)中說,“保全生存是壹切動物的最高原則。但其他動物只是本能地保存肉體生命,人類除了肉體生命還有精神生命。而這種精神生活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是壹種權利。沒有法律,人類將與動物無異。”正是基於這壹理念,他認為“權利鬥爭是權利人在受到損害時為自己應盡的義務”;此外,“個人支持自己的法律——即他們的合法權利——是對社會的義務”。[6]從這個角度來看,權利是主觀的法律,法律是客觀的權利。對於權利人來說,行使和維護自己的權利不僅是個人的事情,也是壹種社會義務。為權利而戰,也就是為法律而戰,對於人類的存在具有重要的倫理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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