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號使用權法》規定,商號使用權屬於商號登記的主體,壹個企業只能登記壹個企業名稱;商號應當使用漢字,他人不得使用與同行業註冊企業相同或者近似的商號。
法律依據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四條
壹個企業只能註冊壹個企業名稱,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企業名稱應當使用規範漢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名稱也可以使用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六條
企業名稱由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或業務特征和組織形式組成。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企業名稱不得含有行政區劃名稱;綜合跨行業經營的企業名稱不得含有行業或者業務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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