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回避,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的回避,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回避是指法官和其他法律人員在有法律規定的情形時,從審理本案的制度中回避。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四條* * *人民法院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實現擔保物權案件,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