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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文中表示時間的“日”是指工作日嗎?有這樣的規律嗎?

1.法律條文中的“日”是指日歷中的“日”,而非工作日,除非另有說明。

2.法律條文中需要表述為“工作日”的,應當明確表述為“工作日”,不能省略為“日”。

民法通則

第壹百五十四條民法所稱期間,按照公歷年、月、日、時計算。

規定以小時計算期間的,從規定開始計算。規定按照日、月、年計算期間的,不計算起始日,從次日起計算。

期間的最後壹日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節假日的,節假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後壹日。

期間最後壹天的截止時間是24點。如果有營業時間,則在停止營業活動時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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