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的全部或者部分陳述不予采納。
2、對當事人的全部或部分訴訟請求不予受理。
根據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事人有義務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當事人不能舉證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事實不清的,不予支持其主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
第二條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的事實。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認定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