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審理壹切案件,應當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並處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予以處罰。
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證據證明定罪量刑的事實;
(二)定案所依據的證據經過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的;
(三)根據全案證據,對查明的事實已經排除合理懷疑。
這壹原則的確立是為了保護無辜者免受刑事調查。沒有充分的證據,就無法判斷犯罪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並處以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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