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審判中,無論是人民還是行使司法權的人,都強調正義、人情和國家法律的有機結合,更多情況下,人為因素被放大。正如孔子所說,“父藏子,子藏父,說明中國人更重視人的因素,把它看得高於法律。”。古代的“皇帝慈悲”也說明,法律從來不是中國古代解決糾紛和矛盾的最後壹道防線,而是求助於人情和權威。筆者認為這不是壹個不好的因素,而是歷史環境和文化傳統的結果。自西漢“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儒學成為顯學以來,統治階級要求人人克己,不經意間擡高了人們家庭的倫理因素。人們習慣於倫理約束和倫理約束,從而約束自己和他人,從而使彼此的權利和義務對稱,維護了壹個自給自足的封建社會的法律文化。
其實中國的法律文化傳統不勝枚舉,僅以上述幾個方面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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