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制定者和調整談判方式的不同,規章可以分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部門規章等不同類型。它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也不同。法律和憲法屬於最高法,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屬於次級法,司法解釋屬於程序法。
制定和修改規則的程序因其類型和適用範圍而異。通常通過公眾咨詢、聽證、法律審查和政治協商使其合法化和合理化。制定和修改規則的機構應按照現有程序和法定權限運作,以確保規則制定過程的透明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