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引用法律條文所涉及的法律名稱都應該縮寫。
根據《法律文書制作基本規範》和《文書編號規則》,除實行罰繳分離制度的法律文書外,其他法律文書的編號形式為:地區簡稱+城管+文書簡稱+年號+順序號。
國家機關或者其他具有社會管理職能的組織在其職權範圍內制作的文書為法律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