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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送達法律文件的法律後果

法律主觀性: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法律文書的送達方式作出了規定,包括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服務;郵件遞送;轉讓和服務;通知服務等。其中,公告送達是指以公告方式送達訴訟文書的服務方式。公告期滿後,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夠確認收到的電子方式送達訴訟文書。受送達人要求提供紙質文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以電子方式送達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通過前款方式送達的,以送達信息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第九十壹條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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