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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題,社會問題..

這個問題比較模糊,兩個概念不能相提並論。

法律並不調整所有的社會關系,在很多方面也調整不了。壹般來說,我們用社會習俗來調節。這時,壹些自然的人權和社會習俗起主導作用。

法律起強制作用,廣義的社會的權利不能大於法律。但另壹方面,法律是為維護公權而設立的,是以公權為基礎的。

即法律是特例,任何個人權利都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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