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並不調整所有的社會關系,在很多方面也調整不了。壹般來說,我們用社會習俗來調節。這時,壹些自然的人權和社會習俗起主導作用。
法律起強制作用,廣義的社會的權利不能大於法律。但另壹方面,法律是為維護公權而設立的,是以公權為基礎的。
即法律是特例,任何個人權利都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