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筆誤
(1)僅指法律文書書寫錯誤、計算錯誤,訴訟費用遺漏、計算錯誤等筆誤。
(2)發布裁定進行更正。
註意,調解書的原意與調解協議的原意不壹致的,應當按照調解協議更正。
(2)實質性錯誤
(1)當事人在上訴期間上訴的,壹審法院可以提出原判決確有錯誤的意見,提交二審法院在二審程序中審理;當事人不上訴的,判決生效後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註意,法院不得自行啟動二審程序。
(2)生效後發現的,直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