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百三十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六個月內未被公安機關發現,其他違法行為兩年內未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繼續或者持續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被侵權人在違法行為調查期限內向公安機關投訴,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而不予受理的,不受本條第壹款調查期限的限制。
這是新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從2013到1執行。這裏有兩點:1,公安機關沒有查到;2.被侵權人已向公安機關投訴(或未立案)的,不受本條第壹款的限制。
如果已經被公安機關發現,或者受害人已經報案,公安機關再次立案,將永久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