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無意建立、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系,但依照法律規定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民事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的上位概念,包括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或可撤銷民事行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不包括侵權、違約、無因管理等事實行為。法律行為和事實行為之間的區別如下:
1,兩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2.法律行為只能產生法律效果,而事實行為既可以產生法律效果,也可以產生事實效果;
3.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相分離;
4.事實行為必須具備法定的構成要件;
5.法律行為的主觀意思和客觀活動在內容上並不壹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29條
民事權利可以根據民事法律行為、事實行為、法律規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