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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證據規則2020年5月6日5438+0

法律解析:2019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77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的決定》,自2020年5月6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第壹條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被告提起反訴,應當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證據。

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和法律後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舉證。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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