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壹條國家在必要時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具體情況以法律規定。
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二)監督憲法的實施;(十四)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十六)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