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司法部關於司法行政和法律工作的規定。
第五條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法制工作機構的任務,為法制工作機構配備具有壹定馬列主義理論和法律政策水平、政治素質好、熟悉業務、有壹定工作經驗、文字能力強的工作人員。
第六條司法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培訓法律人員,提高他們的政治水平和業務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