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證人姓名:
性別:
年齡:
工作單位:
聯系電話號碼:
地址:
我證明:
大約在{\\ F3 。}
以上屬實,否則願意承擔法律責任。
簽名(按手印):
年月日
註:證人必須附上身份證復印件。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有職業病的;(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