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標準:
1,絕對貧困人口:年人均純收入低於627元;
2.相對貧困人口:年人均純收入628?865元;
3.低收入人群:年人均純收入866?1205元;
4.壹般收入和高收入:年人均純收入1205元以上。
壹般將年人均純收入低於1205元的家庭人口統稱為弱勢群體。
法律依據:貧困人口認定辦法第四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城鄉老年人、殘疾人和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依法納入貧困人口救助供養範圍:
(壹)無勞動能力;
(2)無生活來源;
(三)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法履行義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