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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規定交接壹個月後才辭職嗎?

辭職壹個月後離職是合法的。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壹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所以,如果是正式員工,需要提前壹個月通知用人單位,如果是試用期,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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