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所以,如果是正式員工,需要提前壹個月通知用人單位,如果是試用期,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