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業主不得依法處分物業的* * *用部位和* * *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
第三十七條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