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祠堂產權處理的批復:祠堂產權不應確定為壹人所有,也不應收歸國有,而應由適當的人管理。《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征收個人房屋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也應當得到保障。但祠堂不屬於個人住宅,我國還沒有完善這方面的法律法規。
物權法是調整財產關系的民事基本法,調整因物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而產生的民事關系,包括明確國家、集體、私人和其他權利人的財產權及其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