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四條
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應當在結案時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有關法律文書和結案報告等材料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前款規定的結案材料後,應當向被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支付法律援助辦案補貼。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補助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參考法律援助機構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確定,並可根據需要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