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衛生部、工商總局、 以及國家檔案局《關於實施法律援助條例切實解決困難群眾打官司難的意見》規定,法律援助人員可持法律援助機構的證明到國土資源、建設、衛生、工商、檔案管理等部門辦理,避免相關證明缺失。 檔案信息查詢費、咨詢服務費、查閱檔案(資料)保護費、認證費(包括學歷、資歷證明、組織機構設立證明、房產證、財產證明)可免;相關材料復印費的減免標準,包括原件復印、縮微膠片復印、翻拍和掃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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