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條規定事項的法律援助申請,由義務機關所在地、義務人住所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第十壹條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勞動教養人員、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申請法律援助的,可以向其所在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監獄、看守所、勞動教養管理所、強制隔離戒毒中心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