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十九條,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向設立該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但當事人對司法行政部門的決定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復議,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