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申請法律援助之日起三日內進行審查。申請事項在本省審理或者辦理,符合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的,應當作出準予法律援助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或者提供虛假證據、證明或者經濟困難申請材料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應當載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和申請人提出異議的權利。
對於不需要提交經濟困難申請材料的法律援助申請,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對於疑難復雜的案件,經法律援助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個工作日。申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代理申請人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代理資格證書和代理人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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