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查處無照經營行為辦法》第十四條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二萬元以下罰款;規模大、社會危害嚴重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未經許可的經營行為危害人體健康,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威脅公眾安全,或者破壞環境資源、工具、設備、原料、產品(商品)等財產的,以無照經營予以沒收,並處5萬元以上罰款,但同時給予50萬元以下罰款。法律、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