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
第三十條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告知受援人案件的辦理情況,回答受援人的詢問,並制作告知筆錄。
第三十壹條法律援助人員應當根據法律援助機構的要求報告案情。
法律援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
(壹)對主要證據的認定和法律適用有重大疑問的;
(二)涉及群體性事件的;
(三)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4)其他復雜、困難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