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應該在妳的問題中間放壹個標誌嗎?
因為這是兩個主體:物業是公司,居委會屬於社會組織。
出具證明不是兩個主體的義務,至少不是物業的責任和服務範圍。
開證明的潛臺詞就是給妳的公司帶來麻煩,因為“證明”需要蓋章!
但居委會出具的證明只涵蓋了指定的項目。如果妳的證書不屬於指定項目,妳去哪裏起訴都沒用。如果妳不相信我,試著犯錯。
但是會浪費妳的時間和其他成本,如果妳找律師的話,也會付出壹定的費用。如果輸了,也會影響心情。
建議妳找居委會或者物管的朋友,告訴他妳的證明內容和目的。業內人士有時候比律師還厲害。
妳認為我的建議直截了當而且切中要害嗎?作者是直男,六先生,所以他也是“直”的。如有冒犯,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