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機構是負責組織、指導、協調、監督和實施本地區法律援助工作的機構,統稱為“法律援助中心”,省、市、區、縣都要建立法律援助機構。尚未建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區縣,由區縣司法局指定的職能部門作為法律援助中心。